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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徽標識使用樣式的通知》(國稅發200829號),稅徽的佩戴規范如下:
一、稅徽樣式 稅務部門的稅徽以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使用辦稅服務廳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200829號)中明確的樣式為準。該稅徽自啟用至今始終有效,為稅務部門唯一稅徽,已在全國各辦稅服務廳統一應用,為納稅人做辦稅指引,且稅務總局擁有版權。
二、使用要求
辦稅服務廳標識必須佩戴唯一的稅徽標識。
各省國稅局、地稅局要密切協商,方便納稅人開展納稅指導、宣傳咨詢、公開辦稅、網上辦稅等服務,接受納稅人監督。
各單位在使用稅務標志時遇到的問題,涉及稅務網站等標志的,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咨詢;涉及稅服等標志的,要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財務司咨詢;涉及辦稅服務廳等標志的,要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咨詢。